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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回忆图鉴 —— 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小恐龙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最近两日,“SpaceX载人龙飞船首发成功!”吸引了全球拥有太空梦的大孩子,小孩子们的热切关注!其中有一幕特别可爱的细节,宇航员带了一只小恐龙玩具,还给它系了安全带!





其实,载人飞行带小玩具是历届飞行员上太空的传统,可以当“零重力判断器”。宇航员奶爸称这是为儿子准备的惊喜,“我希望他们看到这一幕会超级激动。”这温柔又可爱的画面应该是儿童节最棒的礼物了!


而说到儿童节,你的童年成分表里都有哪些画面组成呢?


是家喻户晓的迪士尼?



追了好几个夏天的《数码宝贝》《百变小樱》《圣少女》




好几个季度都没有完结的《名侦探柯南》《火影忍者》《海贼王》



还是,《葫芦兄弟》《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不好意思,小编年龄自爆了……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动漫产业的用户规模日益扩大,以专业化公司为主,比如我们所熟知的迪士尼、皮克斯、吉卜力等;漫画则以内容生态为主,在日本以PGC工作室为主,比如集英社、小学馆等,在美国则是以内容生产、出版发行一体的方式运作,比如漫威、DC等。


而我国的动漫产业在经济文化稳步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政策加持,动漫市场不断地涌入新鲜血液,突破次元壁,为大家带来一次又一次惊喜。比如2019年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白蛇缘起》、《罗小黑战记》等国产动画电影都获得了爆发式的成功。由MTJJ执导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出品的《罗小黑战记》,其电影入选了日本动画界权威奖项之一东京动画奖(東京アニメアワード)、入围2020安纳西电影节等国际大奖。



而对于动漫企业而言,一个动漫品牌如何深入人心,突破次元壁,创造客观的商业利益,则取决于其内容生产、内容传播、衍生变现的每一个环节的版权布局。


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IP改编授权在我国动漫产业逐渐发展起步,基于动漫作品的内容将其改编授权以网络游戏、影视剧为主。大家还记得“版权狂魔”迪士尼吗?迪士尼可以称作动漫形象改编打造经典IP的头号玩家,将经典“全龄化”,迪士尼童话世界你我都值得拥有!


卡通形象授权作为动漫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那么卡通形象如何进行保护呢?


首先我们看一看卡通形象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卡通形象能够成为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看其是否能够从原作品中分离,且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中针对卡通形象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认为[1]对于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奥特曼、变形金刚等动漫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例如我们特别熟悉的“小羊肖恩”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开发的观承别墅院内放置“小羊肖恩”卡通公仔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卡通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小羊形象进行表达,具有艺术价值并可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法院认定被告在其商业活动中摆放的立体模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主要特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原告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立体模型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如何避免侵权“雷区”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互联网等自媒体的日益多元,一不小心就踩入侵权的“雷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擅用了经典的卡通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如前案例),在自媒体中不小心将卡通形象作为了配图商业性使用(媒体人要小心喔);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了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走捷径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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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人就问了我该怎么用这些动漫形象才能不构成侵权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两项判定要件。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呢?


这里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大家看如下图。



电影的背景中使用了我们所熟知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这算不算侵权呢?[3]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发现该海报后认为,新影年代公司(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投资制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而法院并未支持美影厂的主张,法院认为: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80后”一代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而且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


因此,如果对卡通形象原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程度越高,越能够构成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并且在当下复杂的媒体平台下,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界限模糊,使用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也将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依据。尤其是开发动漫衍生品的企业们,更要取得合法IP授权为佳。


这不,SpaceX宇航员带了一只小恐龙上天刚上热搜,随后某宝就翻出了“同款”,还是小心为妙喔!



好啦,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不管平日需要怎样严肃面对工作,今天让我们一起欢乐六一,祝大朋友、小朋友们永葆纯真,天天快乐!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7年第1辑[2]卡通明星们的“权利觉醒”——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保护https://mp.weixin.qq.com/s/jIp3UYuk5wR2rECUzeJ1ng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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